常州一电子厂发生3起中毒因有两人各自搞鬼
常州一电子厂发生3起中毒 因有两人各自搞鬼
外来工小张在武进一家电子厂打工,去年9月29日,他来到车间自己的座位上顺手拿起桌上的水杯,那里面有前一天的剩水,杯子里的水很咸,小张刚喝了一口,就立即吐了出来。
半小时后,小张感觉头晕,口唇发紫,随后昏倒。经抢救,小张恢复了意识。医生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。
这已是厂里第三次发生亚硝酸盐中毒事件了。第一次,工厂老板陈某以为是食堂的饭菜出了问题,没敢声张,只是加强了食品安全管理,可再次出现这样的中毒事件,让老板陈某也觉得蹊跷,于是立即报了警。
警方很快将嫌疑人王某抓获。王某之前做卤菜,有亚硝酸盐。据他交代,对小张下毒是因为小张勾引自己老婆。原来,有一次工厂发工资时,他看见小张双手搭在他妻子的肩膀上,有说有笑。从此,王某将小张视为眼中钉,决定教训一下他。然而,有关之前小张女儿以及蒋某夫妇先后中毒一事,王某说并不知情。不过,他说工友杨某曾向他要过一些亚硝酸盐。很快,警方将杨某抓获。
据杨某交代,2013年年底,他以辞职威胁老板加工资,没想到,老板却找了个人替换了他,此人正是蒋某。第二年,杨某却被调到车间做清洁员,工资比以前少了许多,他心里为此忿忿不平,起了报复之心。于是找王某要了一些亚硝酸盐,找机会将亚硝酸盐放入蒋某夫妇蒸饭的盒子里,导致两人中毒。
报复阴谋得逞,又被人误认为是吃了黄豆芽而没有被揭穿,这让杨某显得异常兴奋。得知王某恨小张,杨某决定帮王某出气,于是他在小张家饮用的水桶里投毒,导致小张不满一岁的女儿中毒(因含量少,大人没有中毒)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杨某、王某在不特定多数人饮用的水中投放毒害性物质,危害公共安全,致一人轻伤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,是共同犯罪。杨某、王某为泄私愤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,各致他人轻伤,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最终,两人分别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、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3年9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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