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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0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5 22:51:15 阅读: 来源:三轮车厂家

借贷网讯 借条欠条这种凭据没有事实的依据一样还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,2004年6月22日,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款10万元的“欠条”,未署明还期。7月3日,原告手持 “欠条”到法院起诉,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。原告在诉状中称,借款是6月22日当日发生。第一次开庭审理中,原告的代理律师(原告本人未到庭)仍然坚持这一诉称。被告辩称:欠条系“空打”,从未向原告借过款,写欠条是因为原告常对其哭诉债主逼债,心软之下写下欠条,以帮助原告应付一下债主 (因为被告是当地有名的女款)。

所以对本文来说,是否有借贷事实成为关键。本案原告基于同样的诉讼请求,先后有两次诉称,提出实质内容完全不同的两个事实陈述(主张),但其证据都是同一张欠条。 原告变更事实主张后,应重新提供证据对新的事实主张加以证明,一份证据不能同时印证两个截然不同的证据形成的事实,欠条本身成了有待新事实来证明的待证对象。因而不能再以原有“欠条”作为欠款的定案依据。总之,本案现在的证明责任又回到了原告方。

本文的案例就是通过了现象看到了事实,民间借贷纠纷往往错综复杂,对这类案件的审理要透过现象看本质。本案被告虽未提供任何证据 ,但并不能机械的以“欠条”这种“书面证据”不加分析的断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。本案“欠条”仅仅具备一种欠款的形式条件,而不具备“借款”的实质条件。原告既然以特定的“借款”作为事实的基础,尤其是在被告关于“空打”欠条的辩称下作了重大事实陈述的变更,且解释得那么详细,由原告负担为此举证的义务自然应当。欠条在此成了待证的证据,是待证的对象,而非已认证的事实。

所以,本文的案例做出了如下的判决。本案在原告不能举证说明,无法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,法庭应以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存在,原、被告之间欠款的债权债务关系难以认定”等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.也就是说,应由原告来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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